《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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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月时间读完孟德斯鸠《论法的敬神》,许明龙译本。

读前以为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类书籍,但读完后才发现这是一部包含历史学、地理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法理学的宏著。虽然书名《论法的敬神》,但内容却并不是围绕“法”来写,而是从自然、宗教、文化、历史等角度综合阐述这些外部因素对社会形态,及其结果下法的选择及演变的梳理。

因为卷帙恢弘,且我只读了一遍,所以对这本书的结构及内容仅掌握皮毛。但仅这一点点我也担心自己会在庸碌的日常中忘记,所以做笔记以记之。文名笔记,原因是下面的内容都是笔记,丝毫没有感悟、心得、拓展之类。

这部著作共分六编,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编:法的分类及法的教育。

在本部分内容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他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力分立;这是不同于洛克的立法、司法、外交三权分立学说;最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成为现代西方文明政权组织基础。

除了三权分立学说外,他在开篇也提出了共和、君主、专制三种政体划分及其各自特点,这种划分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对于认识人类历史政权的选择,发展及更替却很有帮助。紧接着孟德斯鸠阐述了立法应该遵守政体的原则,以及不同政体下刑罚的形式及宽严选择问题。

紧接着他阐述了不同政体下社会关于奢侈、民众权力、公民道德及妇女地位的原因及结果。

编末,他论述了整体原则的腐化问题,其实是说明了国家更替的内因。

纵览这一编,更像是正统的法理学书籍,尽管阐述的内容远比普通的法理学书籍更为广泛。

第二编:各种政体如何运行、防御、扩张、对新得领地的处置、税收;以及各种政体下政权、法、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

第三编:法与气候的关系

虽然名为法与气候的关系,但实际讲了法与气候、地理环境、土地肥沃程度等环境与政体的关系,以及自然对相同政体下不同国家及国民性格发展的影响。

这卷似乎和立法敬神关系不大,因为很多例子其实和观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很强,而且以今天的未来视角来看,其正确性也可以商榷。但是对于这部分内容我个人最为喜欢,因为写的很有人文情怀,且视角足够宏大。如果将这一视角和孟德斯鸠所处的年代联系起来,那就更能感悟他的非凡,在他那个年代关于地理、气象的记录其实很贫乏,大多其实是靠猜测而得。猜测的地理和气象知识,加上并不详尽的历史(特别是东方历史),能写出这样的篇章真是难能可贵。

第四编:法与贸易、货币和人口的关系

这一部分其实更像经济史,对经济原理的阐述较为粗糙,但对于历史的引用却很精湛,有相关经济学知识,读这编也是津津有味。

其中这编最后一章发与人口的关系部分,是纯粹的历史学和社会学内容,我个人感觉其实和立法精神关系不是很大,但又不能说没有关系。但这部分内容同样很饱满,基于社会学意义上的立法选择给出了很全面的解释。鉴于我贫乏的法理学知识,这部分内容对我来说也很新颖。

第五编:法与宗教的关系

这一编又回到了正统的法哲学和法理学领域,重回主旨,加上前面几编的铺垫,让读者对这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第六编:法在法国的实践

以法国历史为案例,在此阐述法的精神。我认为这编更倾向于讲法国的历史,关于法理的论述较少,且我个人因愚钝从很多案例中并没有领悟他要讲的法的精神。因此站在我的观点上,我认为这编是本书中最没有价值的部分。即使仅当史书看这部分价值也比较低,因为讲的太简略,且为了佐证主旨选的视角太独特,并不利于重温历史。当然如果仅对某个历史残篇做考证,那这部分内容或许是个宝藏。

这部著作无论是从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哲学和法理学视角看都是上乘之作,更难能可贵的是把这诸多的内容自然的糅合在一起,娓娓道来,在故事中传递这一切。我认为,如果你无论对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哲学和法理学那门学问感兴趣,你都应该读一遍这部著作。

 

下面是我阅读过程中做的批注,留存以防忘却,或可做温故之用。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一个在一定时间内享有自由的机构,比永远享有自由的机构更能抵制腐蚀。前者如果出卖自由,就会失去自由;后者只会出租自由,而且一边出租一边享用。所以说,国家的弊病和良好质量都源自政体性质的具体状况。
注 | 自由和腐败

《论法的精神》解析
撇开一切宗教不谈,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但是,平衡不仅涉及精神,也涉及物质,所以,完善和持久的平衡极为罕见,人与人之间的契约犹如君主与君主之间的契约一样,是不断引起分裂的祸根。利益、需要和愉悦使人彼此接近,可是,这些因素同时又不断促使人们只愿享受社会给予的好处,而不愿为社会承担义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像作者那样说,人一旦组成社会,就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对于那些彼此交战的人来说,战争即使并不意味着力量的平等,至少意味着主张这种平等的舆论,并由此产生出战胜对方的意愿和希望。然而,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从来没有完全的平衡,却也从来没有极端的不平衡。反之,自然状态下的人没有任何东西值得彼此争夺,纵然不得不争夺,也只能是弱者在强者面前退缩,压迫者无需动武,被压迫者即放弃抵抗。
注 | 法的作用

《论法的精神》解析
至于三类政体的原则,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爱共和国,即爱平等。在君主政体中,有一个人与名位和褒奖无涉,人民习惯于将国家与此人混为一谈,那里的原则是荣宠,即有抱负和爱地位。最后,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原则越是强劲有力,政体越是稳定;原则越是败坏,政体越是趋向毁灭。作者谈及民主政体中的平等时,他所指的并非极端和绝对因而虚幻的平等,而是指能让全体公民平等地接受法律约束,平等地关注遵守法律的那种可喜的平衡。在每一类政体中,教育法都应与政体原则相关。这里所说的教育,是指人进入社会后应该接受的教育,而不是指家长和老师的教育,后者常常与前者南辕北辙,在某些国家中尤其如此。在君主政体国家中,教育应该以彬彬有礼和相互尊重为目标。在专制政体国家中,教育应以畏惧和意志消沉为目标。共和政体国家需要教育发挥其全部威力,教育应该激发高尚但痛苦的情感,舍弃自我,从而产生对祖国的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各类政体的原则。在共和政体中,法律应该维持平等和节俭,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支持贵族,但不压垮平民。在专制政体中,法律应该让所有等级缄口无语。
注 | 民主,君主,专制三种政体的特点,及法的作用。

导言
在孟德斯鸠看来,一种制度无论多么完善,都有其起始、童年、成年和衰亡。《罗马盛衰原因论》揭示了罗马的这一过程,《论法的精神》所阐明的则是英国的体制所经历的这一过程。伏尔泰以其与《罗马盛衰原因论》同年问世的《哲学通信》,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首次把宗教和法律视为有始有终而且也会随着时间老化的东西。大概除了公正之外,再也没有神启真理,再也没有人的智力不能企及的东西。概括地说,这就是摧毁了所有教条的启蒙思想的普遍相对性。
注 | 本书的意义

导言
对于孟德斯鸠来说,法的范畴比较窄,它的基本对象是涉及宪法的领域,民法和刑法的管束对象应该仅仅是损害公民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的行为。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应该是一个法律不多而且不经常修改和增加的国家。
注 | 法的管辖范围

说明
我所说的美德,在共和国里就是爱国,也就是爱平等。这既不是伦理美德,也不是基督教美德,而是政治美德。正如荣宠是推动君主制的动力一样,美德是推动共和制的动力。因此,我把爱国和爱平等称作政治美德。
注 | 美德和共和,荣宠和君主。


我找到了真理,却又丢失了(4)。然而,当我一旦发现了我的原则,我所追寻的一切便一股脑儿向我涌来。
注 | 是否是系统的认知?

第一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
注 | 三种政体

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
在共和国中,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民主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时便是贵族政体。
注 | 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第三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
美德不复存在时,野心便侵入能够接受它的那些人的心中,贪婪则渗入所有人的心中。欲望改变了目标,过去喜欢的现在不再喜欢了,过去因为守法而获得了自由,如今则以自由来抗击法律。每个公民都好像是从主人家里逃出来的奴隶。过去的准则如今被视为戒律,过去的规矩如今被称作束缚,过去的审慎如今被视为胆怯。节俭被看作贪婪,而占有欲却不再被视为贪婪。个人的私产过去汇聚成公共金库,如今的公共金库却变成了某些人的私产。共和政体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从此仅仅只是若干公民的权势和大众的许可。
注 | 从共和到门阀

第四节 贵族政体的原则
平民政体需要美德,贵族政体也需要美德。只不过,贵族政体并非绝对需要美德。平民之于贵族,犹如臣民之于君主,他们受制于法律,因而对美德的需求逊于民主政体下的平民。但是如何约束贵族呢?想要通过执法约束同僚的那些人很快就会感到,这样做其实是约束他们自己。所以,依据基本政制的性质,贵族集团需要美德。贵族政体本身就具有民主政体所不具备的某种力量。贵族在那里形成为一个集团,以其特权和特殊利益抑制平民。在这方面,只要有法律便可得到执行。但是,贵族集团抑制他人有多容易,抑制自己就有多困难(13)。似乎要把所有的人都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可是又像是要把所有的人都从法律的权威下解脱出来,这就是这个基本政制的性质。这样一个集团只有通过两种途径可以自我抑制。其一,借助高尚的品德,使贵族与平民在一定程度上处于平等地位,这样就能组成一个巨大的共和政体;其二,借助高尚程度略低的品德,以某种程度的节制使贵族内部相互平等,这样他们就能保存自己。由此可见,节制是此类政体的灵魂。我在这里说的是以品德为根基的节制。而不是源自怯懦或怠惰的节制。
注 | 贵族的美德与节制

第五节 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取代了一切美德,人们完全不需要美德,国家免除了对人们具有美德的要求。一件悄无声息去做的事,在那里是不会引发什么后果的。就性质而言,一切罪行都是公罪。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将真正的公罪与私罪区分开来,之所以称作私罪,是因为私罪对个人的侵犯甚于对整个社会的侵犯。在共和政体中,私罪具有较多的公罪性质,也就是说,私罪对基本政制的侵害甚于对个人的侵害。在君主政体中,公罪具有较多的私罪性质,也就是说,公罪对个人福祉的侵害甚于对国家基本政制本身的侵害。我请求大家不要对我的这番话感到不舒服,我有全部历史作后盾。我知道,拥有美德的君主为数不少,但是,我想说的是,在君主政体中,平民很难具有美德
注 | 君主政体不需要美德

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
君主政体的教育旨在提升心志,专制政体的教育则旨在降低心志。因此,这种教育必须是奴役性的。即使对于身踞高位的人来说,这也是一件好事,因为那里的任何人若要当专制君主,同时也得当奴隶。绝对服从既意味着服从者的无知,也意味着发号施令者的无知,因为他无须思索、怀疑和推理,只需表示愿望就可以了。在专制政体中,每个家庭都是与他人隔绝的帝国;目的在于传授如何与人共处的教育,在这里变得十分狭窄,被简化为接受畏惧心理和某些极为简单的宗教原则常识。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至于美德,亚里士多德不相信有什么美德能与奴隶相匹配(5)。因而,专制政体中的教育窄而又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制政体无教育。它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专制政体的教育难道有必要致力于培养分担民众疾苦的好公民吗?这样的好公民如果热爱国家,就会试图松开政体的弹簧,这种努力如果失败,他就会身败名裂,如果成功,他就会面临与君主和帝国同归于尽的危险。
注 | 专治政体的教育

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风尚
金钱的作用是让某些人日益富有,致使其财富超越了大自然确定的界限,金钱还让人学会徒劳无益地保存那些积敛的财物,让贪欲毫无节制地滋生;大自然赋予我们用来刺激欲念和让我们彼此腐蚀的手段十分有限,但金钱却弥补了大自然在这方面的不足。
注 | 物质的腐化

第二节 何为政治国家中的美德
修道士为什么如此热爱他们的修会?恰恰因为修会令修道士无法忍受。教规剥夺了常人感情赖以支撑的所有事物,唯一余下的便是对折磨他们的那些教规的感情。教规越是严酷,也就是说,被教规剥夺的喜好越多,残存的喜好就越强烈。
注 | 辩证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贵族政体下的人民如果具备美德,就能大体上享受平民政体下的福祉,国家也将会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体下,人们拥有的财富多寡悬殊,美德比较罕见。因此,法律应该不遗余力地鼓励宽和精神,设法重建由于国家体制而必然失去的平等。在贵族政体下,宽和就是所谓的美德,犹如平民政体下的平等精神。
注 | 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下的精神

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除了群体的特权之外,贵族们不应再拥有个人的特权,否则,贵族政体就具有君主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了。所以,特权应该归属元老院,而贵族应该只是受人尊敬而已。
注 | 贵族政体下元老院的存在必然

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
贵族的土地应该如同贵族本身一样享有特权。君主的尊严与其王国的尊严密不可分,贵族的尊严与其采地的尊严同样密不可分。
注 | 土地和封建的关系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西塞罗(41)认为,罗马因设立保民官而拯救了共和国。他说:“事实上,民众若是群龙无首,这股力量就更加可怕。
注 | 无序和受控组织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的原则
由于君主既是君主,又是法律和国家的化身,所以,当他不再是君主时,便什么都不是了。如果不把他视为已经死亡,国家就将不复存在。
注 | 君主和国家的关系

第十七节 礼物
在共和政体下,礼物令人生厌,因为美德不需要礼物。在君主政体下,荣宠比礼物更能给人以激励。在专制政体下,荣宠和美德两者皆无,能够推动人去做些事的,唯有对舒适生活的期盼。
注 | 礼物和政体

第一节 各种政体下民法的繁简
在人的身份必然有区别的政体下,必须有特权。法律因而更不可能简单,而且例外会因此多得难以胜数。
注 | 特权让立法复杂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
极端幸福和极端不幸的人都有冷酷的倾向,僧侣和征服者就都是这样。只有家境不穷不富、命运不好不坏的人才性情温和,怀有恻隐之心。
注 | 如何理解极端幸福的人有极端心理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在君主政体下,由于体制的缘故,贫富不均,所以很需要奢侈。倘若富人不大肆挥霍,穷人就会饿死。甚至可以认为,富人的挥霍应该与财富不均的程度成正比,前面已经提到,奢侈也应该按这个比例增加。个人的财富之所以能够增多,是因为剥夺了部分公民的生活必需,因此应该把生活必需归还给他们。因此,君主政体的国家若想存续,从农夫到工匠、商人、贵族、官吏、王公、总包税人,直到君主,奢侈应该层层加码,否则就会失去一切。
注 | 分配不均,又打击奢侈,只能导致经济萎缩。

第四节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
共和政体毁于奢侈,君主政体毁于贫穷
注 | 经典

第十二节 续前题
当罗马的平民得到允诺可以与贵族一样担任官职时,他们理所当然地以为,支持平民的那些人将主宰政府。其实不然,我们看到的是,罗马人民虽然允许平民担任官职,却依然总是把选票投给贵族。因为,人民品德高尚,宽容厚道,因为他们是自由的,不以权力为重。可是,当他们丧失自己的原则后,越有权力便越不谨慎,直至最终变成自己的暴君和自己的奴隶。他们失去了自由的力量,因放纵而变得孱弱。
注 | 腐化来源于权力,而不是阶层。

第一节 攻击力
攻击力由万民法予以节制,万民法是调节各个国家相互关系的政治法律。
注 | 如何理解前半句?文明制约相互攻击?

第二节 战争
战争权来自必需,来自严格的正义。指导君主们的良心,为他们建言的人如果不以此为准则,那就一切都完了。倘若以荣耀、财富和功利等自以为是的原则为由进行战争,大地上就将血流成河。
注 | 战争权来源于国家的自卫

第三节 征服的权利
当一个国家被征服时,征服者对被征服国家的权利应该遵照四种法律:一为自然法,该法要求一切都要有利于物种保存;二为自然理智法,该法要求己所欲则施于人;三为政治社会组成法,该法使大自然不会成为政治社会长期存在的障碍;四为由征服引申而来的法律,征服是一种获得,获得的精神所包含的是保存和使用的精神,而不是毁坏的精神。
注 | 法律应以自然法为基础

第五节 各类国家的目标
一般地说,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那就是保存自己,不过,每一个国家各自还有一个特殊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商贸,中国法律的目标是安定(4),罗得人(5)法律的目标是航海,天赋的自由则是蛮族的治理目标。一般地说,君主的欢悦是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标;人人不受约束是波兰法律的目标,结果却是人人受压迫(6)。
注 | 法律服务于政治目标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只有斯巴达能容忍两个国王共存,因为在那里,国王仅仅是政体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注 | 权力受限的国王并非君主制

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的政体
罗马公民只受人民审判,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特权。如果没有这项特权,身在行省的罗马公民就要受制于省督或行政长官的专断权力。
注 | 民主与安全的来源

第一节 本章指导思想
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自认为享有安全。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其一,政制是自由的,但公民并不自由;其二,公民是自由的,但政制并不自由。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事实上并不自由;在后一种情况下,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在法律上并不自由。
注 | 自由与法的专制

第二节 公民的自由
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假如需要从所有各类体系来谈的话)是自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认为自己享有安全。对于安全的威胁以公诉或私人诉讼为最,所以说公民的自由主要依赖于优良的刑法。
注 | 刑法保障自由

第四节 依照罪行的性质定罪和量刑有利于自由
如果刑法对每一种刑罚的确定都以罪行的特殊性质为依据,那就是自由的胜利。一切专断将终止,刑罚的依据不再是立法者的心血来潮,而是事物的性质。刑罚就不再是人对人施行的暴力。
注 | 量刑的客观性决定刑罚的公正性

第五节 某些需要特别克制与慎重的指控
有一条重要的准则,那就是对邪术和异端的追诉一定要特别慎重。立法者若是不懂得如何限定范围的话,对这两种罪行的指控可能会对自由造成极大的伤害,成为暴政无穷无尽的源头。
注 | 口袋罪,执行弹性太大,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第十三节 文字
专制主义国家里几乎难以见到讽刺文字,气馁和无知使人既无才能亦无意愿去写讽刺文字。民主政体的国家不禁止讽刺文字,理由恰恰与一人治国的政体禁止此类文字一模一样。讽刺文字通常用来攻击权贵,所以作为民主政体统治者的人民,也用讽刺文字宣泄怨愤。君主政体国家禁止讽刺文字,但把它视为违规而不是犯罪。讽刺文字能使大众的怨恨得到纾缓,不满得到安抚,对官职的觊觎得到消减,人民的忍受度得到提升,从而使他们从容面对自己所受的痛苦。禁止讽刺文字最甚的莫过于贵族政体。那里的官吏个个犹如小君主,他们的心胸远未开阔到不介意咒骂的地步。君主政体国家里的君主高高在上,纵然有人讥讽他,也难以伤及。贵族老爷则不然,他们一旦成为讥讽目标,就遍体鳞伤。所以,十大执政官所组成的贵族政体,对讽刺文字以死罪论处(58)。
注 | 批评与民主

第二节 人在不同气候下的差异有多大
人在寒冷的气候下精力比较充沛。心脏的搏动和纤维末端的反应较强,体液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力地回流心脏,心脏在交互作用下更加有力。心脏力量的增强必然产生许多效果,例如,自信心增强,亦即勇气更大,对自己的优越性有更多的认识;又如,复仇欲望减低,安全感增大,亦即直率增多,疑虑、谋划和狡诈减少。总之,这种条件下的人,性格各不相同。一个人若处在闷热的气候中,鉴于我在前面说到的那些原因,心神就会高度委靡不振。若在这种情况下请他做一件需要勇气的事,我相信他肯定难以答应,因为,虚弱使他的心灵沮丧,觉得自己什么也干不了,所以什么都怕。炎热地区的人怯懦如同老人,寒冷地区的人骁勇如同少年。
注 | 似乎有一定道理

第二节 人在不同气候下的差异有多大
对愉悦的感受度,寒冷地区的人较低,温暖地区的人较高,炎热地区的人极高。气候固然是用纬度区分的,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用感受度区分。我看过英国和意大利的歌剧,同样的剧目,同一批演员,可是音乐在两个国家所产生的效果却截然不同,一个静若处子,一个动如狂汉,真是不可思议。
注 | 地域影响性格

第二节 人在不同气候下的差异有多大
在南方地区,体质纤细、柔弱却相当敏感的人,或是耽于后宫中朝三暮四式的爱情,或是追求一种能给予妇女较大独立性,因而麻烦可能较多的爱情。北方地区的人强壮而健康,但比较粗笨,他们能从一切令精神处于活动状态的事情中获得欢乐,诸如狩猎、跋涉、作战、饮酒等等。我们不难发现,北方气候下的人恶习少而美德多,非常真诚和坦率。一旦接近南方地区,你简直就以为远离了道德,强烈的情欲导致罪恶丛生,人人都竭尽全力攫取他人的好处,用以为情欲加薪添火。温暖地区的人风尚不定,恶习无常,美德也无常;这是因为那里的气候缺乏确定的性质,难以有固定的风尚和品德
注 | 人类能够调节温度是否就能调节地域性格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对奴役权起源的论述
自由民可以卖身为奴的说法也不对。卖东西就得有个价钱,可是,奴隶既然出卖自己,他的所有财产自然也归主人所有,这就是说,买主一文也不必付,因为奴隶什么也得不到。有人会说,奴隶可以有一笔用以赎身的钱,不错,但是,这笔钱也是附属于人身的。之所以禁止自杀,是因为自杀就使国家少了一个人,卖身为奴因而更不允许。每个公民的自由是国家全体公民自由的一部分,在平民政体国家里,这种身份甚至是主权的一部分,出卖公民身份是一种极端怪异的行为(3),我们无法想象居然有人会有这种行径。如果说,自由对于买主来说是可以论价的,那么,对于出卖自由的人来说则是无价的。民法既然允许人们分割财产,那就不能把应该参与分割的一部分人也视为可以分割的财产。契约如果含有损害一方的内容,民法可以不予考虑,并使受害方恢复原有状态;既然如此,当合同含有使一方遭受最大损害的内容时,民法当然要阻止执行,并使受害方得以恢复原有状态。
注 | 具有公民权的人不能以自卖身的方式出让其公民权

第三节 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
知识使人温和,理性使人具有人道精神,唯独偏见使人摒弃温和与人道。
注 | 偏见来源于愚昧

第十九节 被释奴和太监
因此,在多人主政的政体下,让被释奴的地位略低于自由民,并让法律促使被释奴不对自己的地位生厌,这样做往往很有好处。可是,在一人主政的政体下,奢华和专横主宰一切,在这方面就什么也做不成了。被释奴几乎始终高踞于自由民之上,主宰着君王的宫廷和权贵们的府第。由于他们研究过的是主人们的弱点而不是美德,所以,他们就设法让主人以其弱点而不是美德治理国家。在帝政时期的罗马,被释奴就是这样。
注 | 专权与奴性

第十五节 离婚和休婚
离婚有别于休婚。离婚是两情不再相悦时双方同意的分手,休婚是只顾己方的意愿和利益而置对方的意愿和利益于不顾的分手。妇女有时很有必要提出休婚,但是,办起来麻烦很多,因为法律的有关规定非常严苛,休婚权只让男子享有而不让女子享有。丈夫是一家之主,他可以运用数不清的手段让妻子恪守或重归妇道。所以,男子手中的休婚权看来只不过是对男权的又一种滥用。可是,主动提出休婚的女子只不过是在实施一种可怜的补救手段而已。她的花容月貌已经交给了一个男子,如今不得不再去寻找第二位丈夫,这对她来说永远是切肤之痛。女子妙龄时期美貌的魅力之一,就在于年事已高的丈夫忆及当年的如胶似漆,因而对妻子依然恩爱如初。所以,一般的规则应该是,在所有准许丈夫休妻的国家里,妻子也应享有休夫权。不但如此,在妇女因气候原因而处于家庭奴役的地区,法律应该把休夫权给予妇女,而男子则只应享有离婚权。如果把妇女幽禁在后宫,丈夫就不能以品行不端为由而休妻,因为妻子如果品行不端,那是丈夫的过失。
注 | 家庭中的权力与义务,非对等只因追求社会稳定,女性通常是被牺牲的一方。

第十二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万民法
这些民族的活动范围既无界限也无标志,所以彼此之间发生争执的缘由很多;他们争夺未开垦的土地,犹如我们的公民争夺遗产。因此,诸如狩猎、捕鱼、饲料、抢夺奴隶等等,都可能成为他们之间开战的原因。鉴于没有任何固定的领土,所以,需要应用公民法处理的事务极少,而需要应用万民法处理的事务极多。
注 | 领土决定公民法

第十三节 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公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起因于土地分配。在不进行土地分配的国家,公民法内容就很少。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习俗。
注 | 地是财富之母,但现代社会已不是如此。

第三节 暴政
暴政有两种:一种是名副其实的暴政,它以暴力治国;另一种是观念上的暴政,当执政者所确立的一些东西与民众的想法相悖时,民众就觉得生活在暴政之下。
注 | 践踏民意既暴政

第十节 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国人的性格
中国人的性格产生了另一种混合,恰与西班牙人形成强烈反差。中国人由于生活极不安定(19),因而具有惊人的活动能量和异乎寻常的获利欲望,致使任何经商国家都无法信任他们(20)。这种众所周知的诚信缺失使他们得以与日本保持通商,可是,任何一位欧洲商人都不敢以中国人的名义进行对日贸易,尽管中国的北方省份在这方面拥有很多方便。
注 | 三百多年前的国人形象和现在居然差不多

第十二节 专制主义国家的习俗和风尚
专制主义国家有一条极为重要的准则,那就是绝对不能改变习俗和风尚,否则就会立即引发革命。原因在于这类国家可以说根本没有法律,只有习俗和风尚,颠翻习俗和风尚无异于颠翻一切。法律是制定的,习俗则源自感悟。习俗与普遍精神有较多的关系,法律则与具体制度有较多的关系。颠翻普遍精神与改变具体制度同样危险,甚至更加危险。
注 | 习俗和风尚与专制的关系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的诸原则
习俗和风尚是法律不曾、不能或不愿确立的习惯性行为。法律与习俗的区别在于:法律着重规范公民的行为,习俗着重规范人的行为。习俗与风尚的区别在于:习俗主要与内心活动相关,风尚主要与外部行为相关。
注 | 总结的很经典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具的特点
中国立法者所做的不止于此(24)。他们把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融为一体,所有这些都是伦理,都是美德。与宗教、法律、习俗和风尚有关的训诫就是人们所说的礼仪。中国的政体大获成功,原因就在于一丝不苟地遵守礼仪。中国人在年轻时学习礼仪,此后又把一生都用来实践礼仪。文人教授礼仪,官员宣扬礼仪。事无巨细,礼仪无处不在,所以,只要找到了一丝不苟地遵奉礼仪的方法,中国就可以治理得非常好。礼仪之所以能不费力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中和精神里,原因有二。其一,中文的书写方法十分复杂,致使中国人在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中,把精神完全贯注在礼仪上(25),因为要识字就得读书,而书里讲的都是礼仪。其二,礼仪不含有任何宗教成分,全都是俭朴的日常行为准则,所以,它比知识性的东西更具说服力,更易打动人心。不以礼仪而以刑罚治国的君主们,试图借助刑罚树立良好的风尚,其实刑罚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把一个因丢弃良好的风尚而触犯刑律的人逐出社会,刑罚完全能做到,可是,如果所有的人都把良好的风尚丢弃了,刑罚能把良好的风尚重新树立起来吗?刑罚可以制止普遍的弊病所造成的多种后果,但却无力消除弊病本身。所以,中国的政体原则一旦被抛弃,道德一旦沦丧,国家立即就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随即爆发。
注 | 法国大革命是民主的觉­醒,中国的革命是道德沦丧,是否能推论封建道­德就是反民主?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自由的国家会有一个解放者,被奴役的国家只能有一个压迫者。因为,任何有足够的力量把一个国家的绝对君主赶走的人,肯定也有足够的力量成为这个国家的绝对君主。若要享受自由,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若要保住自由,仍然必须让人人说出他想说的话,在这个国家里,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说出或写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想说或想写的话。
注 | 个人的绝对权力是对自由的破坏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只在各种事物中寻找大自然赋予的乐趣,不求其他。在那里,人们的享受绰绰有余,然而,浅薄轻佻的东西却遭到摒弃。所以,不少人由于财产多而花费的机会少,便以一种奇特的方式处理财产。在这个国家里,心计多于情趣。由于人人始终在为自己的利益奔忙,因而没有那种产生于闲暇的礼节,他们确实没有时间讲究礼节。罗马人讲究礼节的时代正是他们建立专横政权的时代。专横的政体产生闲暇,闲暇产生礼节。在一个国家中,需要彼此谨慎相待,避免惹人讨嫌的人越多,礼节也就越多。可是,使我们有别于蛮人的是习俗中的礼节,而不是风尚中的礼节。
注 | 礼节产生于专制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在专制政体下,人们的思考和评说无论是对是错全都有害。因为,任何人的思考和评说都会对专制政体构成打击。
注 | 专制的特点是绝对正确,任何形式的置评都是对正确的挑战,既使是正向的评价。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大多数富有才智的人反为才智所累,他们鄙夷和憎恶一切,常为不该苦恼的事苦恼。
注 | 智慧的烦恼

第二十七节 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习俗、风尚和性格的形成
在极端专权的君主国里,历史学家们背叛了真理,因为他们没有阐明真理的自由。在极端自由的国家里,他们却由于自由而背叛了真理,因为自由总是引起分裂,人人成为自己所属派别的奴隶,与专制暴君的奴隶无异。
注 | 自由和专制的两极都不会有真理

第二节 贸易精神
贸易的自然效应就是和平。两个国家既彼此通商,又相互依存,一方以购入获利,另一方则以出售获利,一切联合均以相互需要为基础。不过,贸易精神虽然把国家联合起来,却并不能同样把个人联合起来。我们看到,在那些仅受贸易精神影响的国家(2)里,一切人道的行为以及一切伦理道德,全都可以用来做买卖,为人之道所要求的最微不足道的东西,也要用金钱去交换。
注 | 贸易对国家及个人的不同影响

第四节 各种政体下的贸易
此外,商人们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必然始终与公共事业彼此交汇。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人们对君主国的公共事业心怀疑虑,而对共和国的公共事业则信心十足。由此可见,贸易上大规模的经营活动不适合君主国,而适合多人主政的国家。
注 | 贸易和自由共存

第二十二节 一个独特的想法
但愿没有人会说,当一个人无法更换职业时,他就会把它做得更好。我认为,当一个人在一种职业上成绩斐然且有望进入另一职业时,他就会把它做得更好。
注 | 职业世袭有利于专制,但却不利于技术发展

第二十一节 两个新大陆的发现和欧洲与此相关的状况
建立这些殖民地的目的,是以比邻国贸易更为优越的条件进行贸易,而在与邻国的贸易中,一切利益都必须双方均占。只有宗主国可以在殖民地开展贸易,确定这条原则的理由很充分,那就是:建立殖民地的目的是开展贸易,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城市或新的帝国。因此之故,欧洲有了另一项基本法,那就是:所有与域外殖民地进行的贸易,一律被视为纯垄断性(237)贸易,本国的法律可予以惩处。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依据古人的法律和先例进行判断,因为,那时的法律如今已经不大适用了(238)。还有一条:宗主国之间可以进行贸易,绝不意味着殖民地也可以经营贸易,殖民地的贸易始终处于被禁止的状态。
注 | 殖民地发展成贸易专属地

第五节 续前题
当黄金和白银被当作商品时,数量当然越多越好,而当黄金和白银被当作价值符号时,情况就全然不同了。因为,金银被当作价值符号的基础是稀有,所以,数量大增就会损害金银作为价值符号的身份。
注 | 金属货币的双重属性

第九节 黄金和白银的相对稀缺
白银稀少时黄金不难见到,白银比比皆是时黄金就变得稀少。我们从中不难感受到,什么是真实稀缺和真实充裕的区别。
注 | 货币的相对价值,和货币商品二重属性的互换。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即使是最真实和最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最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
注 |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德·布兰维利耶先生说,“阿拉伯大概没有多少猪,几乎没有树林,动物可吃的食料几乎一点也没有,不但如此,水和食物所含的盐分使当地人民很容易得皮肤病(47)。”当地禁止食用猪肉的法律,若其他国家执行肯定不是好事(48),在那些国家里,猪肉是极为普遍而且几乎是不可或缺的食品。我要谈一点感想。桑克多利乌斯(49)指出,我们食用的猪肉难以让我们出汗(50),而且还妨碍其他食物让我们出汗,他发现,食用猪肉导致的出汗量减少可达三分之一(51)。况且我们知道,不出汗会引起和加剧皮肤病。所以,在由于气候原因而容易感染皮肤病的地方,例如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埃及和利比亚等地,应该禁止食用猪肉。
注 | 阿拉伯人不吃猪肉的原因

第二节 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如果能把形成教义的最高神明观念,与进入信仰中的某些可感知的思想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对宗教怀有极大的热忱,因为,刚才说到的那些理由与我们天生的对可感知事物的爱结合起来了。
注 | 从理解到热爱

第十节 续前题
凡是狂热地在异地寻求立足的宗教,几乎都不具有容忍精神,能够容忍异教的宗教很少会想到向外扩张。因此之故,一个国家对于已经建立的宗教倘若感到满意,就不应再允许另一种宗教插足进来(19);这将是一项极好的法律。有关宗教的政治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如果有权自行决定国家是否接受新的宗教,那就应该拒绝接受;如果新的宗教已经在国内站稳脚跟,那就应该对它采取容忍态度。
注 | 宗教与国家稳定的关系

第二节 神为法和人为法
就其性质而言,人为法应该适用于一切偶发事件,并随着人的意愿的改变而改变。相反,宗教法的特点是永不改变。人为法为善而立,神为法为至善而立。善可以有多个对象,因为善不只一种,可是,至善只有一个,所以永远不会改变。法律可以更换,因为法律仅仅被认为是好的,宗教制度则不同,宗教制度始终被认为是最好的。
注 | 神法和人为法的区别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
注 | 仅适应于稳定、和平时期

第十一节 两种不同的法律如何进行比较
作伪证在法国要处死刑,在英国则不处死刑。若要评论孰佳孰劣,还得知道,法国对疑犯要进行刑讯,英国则不进行刑讯;还有,在法国,被告不得提请证人,法庭极少允许被告陈述带有辩白性质的事实;英国则听取控辩双方的证言。法国的这三项法律组成为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英国的这三项法律同样组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体系。英国法律由于不准对罪犯进行刑讯,因而很难指望被告会对自己的罪行忏悔,所以必须从各个方面收集外来的证据,但又不敢以死刑胁迫证人。法国的法律由于多了一个手段,所以不怎么顾忌对证人进行恐吓,相反,进行恐吓是有道理的。法国法律只听取一方的证言(18),那就是公诉人的证言,被告的命运就系于公诉人的唯一证言。可是在英国,法庭听取双方的证言,案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双方展开争论。因此,伪证的危害就比较小,而且被告拥有反驳伪证的机会,不像法国那样根本不给被告这个机会。所以,要想判明这两种法律孰优孰劣,哪一种比较符合理性,不能仅仅两相对比,而要通盘考虑,通盘比较。
注 | 诉讼程序决定两种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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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3  访客  2  作者  1
    • 拾风
      拾风 5

      高标准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

        • 水拍石
          水拍石

          @ 拾风 你说的是美帝

        • 夏日博客
          夏日博客 4

          法的精神是要被提倡的。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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