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真的很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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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接近上海建工的知情人士回忆,当时地铁项目报价由上海建工制作,中海外一直对其报价偏高“耿耿于怀”。不久后,上海建工主动找到中海外,表示希望再次合作竞标A2高速公路。这次上海建工仅负责前期资格预审资料,而中海外则负责竞价。

竞争十分激烈。竞争者曾拿出中海外酒店项目来攻击对手。中海外在2007年秋季在波兰度假胜地克拉科夫(Krakow)获得一个合同,负责建造一家名为格洛摩达(Gromada)的连锁酒店。开工后不久,这项工程遇到了沟通和管理上的困难,迄今没有交付验收。

为了夺得A2,定标前的2009年8月17日,方远明在北京会见了波兰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维托德·普兰多塔(Witold Prandota),并找来波兰格洛摩达集团公司董事长罗曼·布津斯基(Roman Budzynski)撑场。据一位中海外人士透露,当天会谈中,方远明向普兰多塔释放了许多积极信号,表示中海外将加大在波兰的投入;而对格洛摩达酒店, 方远明亦表示顺利完成不在话下。

中海外的撒手锏是13亿兹罗提的标价——这一价格仅是波兰政府预算28亿兹罗提的46%,一时令市场震惊,近20家同业竞争对手向欧盟指控中海 外联合体“低价倾销”。这份报价同样也出乎波兰公路管理局的意料。一位接近该局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当时公路管理局招标负责人多次与内部工作人 员开会,商讨中国人的合同是否真能履行。

波兰基础设施较为落后,A2不是一条简单的高速公路,它不仅是为了欧洲杯而修建,其更深的意义在于拓宽波兰与德国及其他中西欧国家的通道。

波兰公路管理局最终决定将合同授予中海外联合体。“十分重要的,是当时三家中国公司向公路管理局出具了总计50亿兹罗提(约合16.66亿美元 /117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证明,及其在世界各地的成功经验。”波兰公路管理局法律科主任雅克布·特罗什斯基(Jakub Troszynski)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中海外当时做出了许多承诺,又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担保。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中国公司不能完成区区50公 里的高速公路。”另外,波兰基建当局近年来时常在大型项目中被公众怀疑受贿,因此特别注意要将合同授予竞标的价格最低方。

过去波兰的基建项目主要由欧洲建筑商包揽,这次,波兰方面亦想通过中海外A2项目的例子,压低国内的整体基建价格。据一位波兰政府顾问回忆,由 于中国在全球经济危机中表现出色且发展潜力大,当时波方十分希望通过该项目,为两国今后更深入的合作奠定基础。2009年9月28日,波兰共和国基础设施 部部长策塞利·格拉巴尔赤克(Cezary Grabarczyk)、波兰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莱赫·维特茨基(Lech Witecki)均出席了A2高速公路项目A、C标段的签约仪式。

中海外则把欧盟国家波兰视为打入欧洲市场的第一站。一位接近中海外的人士对财新《新世纪》记者透露,“当时就是急着想先拿下来。竞标前的勘察设 计、竞标文本的法律审查、关键条款的谈判等等,中海外都认为不必过细,他们觉得这一总价应该做得下来,中国公司会有很多低成本优势。”

一些熟悉国际工程建设的业内人士在评述此次事件时说,“这是标准的‘中国打法’,就是先报低价,再通过变更将价格慢慢抬上去。”一条公路或铁路 的建设往往耗时数月甚至数年,涉及大量原材料成本的变迁、汇率的变动以至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因此往往会出现各种变更。这些变更的范围和方式承包方 可以与业主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一般情况下,取得现场工程师的认可以及业主方同意后即可相应调整报价。“在国内和非洲,中国公司都是这么干的,但这一套在 欧洲行不通。”

后来的情况显示,中海外不清楚波兰市场的特殊性和欧洲法律的严肃性,而所有这些风险——包括变更的困难——早已呈现在波兰公路局发给各企业的标书之中。欧洲建筑商之所以报出高价,就是用价格来覆盖未来各种不可控的风险。

不平等合约

中海外为什么会签订一份对自己保护不足的工程合同?

所有“魔鬼”都出在之前中海外掉以轻心的诸多“细节”之中。最关键的就是2009年9月28日签署的这份合同。即使在一向被认为“业主市场”的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这一合同对于承包商的约束也显得过于严苛。

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A2项目C标段波兰语合同显示,主体合同只有寥寥四页A4纸,但至少有七份合同附件。其中,仅关于 “合同具体条件”的附件就长达37页。招标合同参考了国际工程招标通用的菲迪克(FIDIC)条款,但与菲迪克标准合同相比,中海外联合体与波兰公路管理 局最终签署的合同删除了很多对承包商有利的条款。

所谓菲迪克条款,是由国际咨询工程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条款》,因其对承包人和业主权利义务以及工程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避免了合同执行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应用广泛。

在国际通用的菲迪克条款中,如果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工程成本上升,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提高工程款项;同时菲迪克条款明确指出,承包商竞标时在 价格表中提出的工程数量都是暂时估计,不应被视为实际工程数量,承包商实际施工时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要求业主补偿费用。但所有这些条款,在中海外的 合同中都被一一删除。

合同为可能的变更只保留了一点可能性。关于变更程序,A2合同补充规定称:所有导致合同金额变动或者完成工程时间需要延长的,必须建立书面的合同附件。

此外,波兰业主还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些条款,用以限制承包商权利。比如,菲迪克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项,承包商有权终止合同,这一条款被明确删除。

中海外曾在今年5月向波兰公路管理局提出,由于沙子、钢材、沥青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要求对中标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但遭到公路管理局的拒绝,公路管理局的理由和依据就是这份合同以及波兰《公共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波兰公路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乌尔叔拉·勒卢肯(Urszula Nelken)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中表示,波兰《公共采购法》禁止承包商在中标后对合同金额进行“重大修改”。一位熟悉法律的波兰人士解释说, 波兰《公共采购法》是依据欧盟相关法律制定,禁止重大变更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因为以前波兰也经常出现竞标时报低价,后来不断发生变更,以至最终 价格比当初竞标对手还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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