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注意自己的信用评级,从而也不注意自己的银行账户安全问题,认为反正银行卡上没有钱,丢了就丢了。更为甚者会认为反正银行卡上没有钱,支付宝上也没有钱,还不如租给别人,每年每张卡还能收500-800元费用,多开几张是个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很多银行卡流入地下黑产渠道,被用于诈骗、赌博等洗钱,而这些洗钱的卡主却完全不知道自己为了几百元蝇头小利的出租行为已经违法,甚至需要承担协助破案和连带赔偿的责任。
上面三条只是说了对个人征信及金融业务的影响,其实这个可以说是最轻微的副作用,而如果出租或出售的银行卡被用来犯罪,那么出租或出售人或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可能被判刑。当然判刑的同时也避免不了连带赔偿责任,损失可能超过大多数人能承受的极限。
下面再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和出租、出售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相关的规定。为了便于阅读删除了该《解释》和上述两种行为无关的内容。
没有构成犯罪也已经违法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发布信息及情节严重程度规定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洗钱相关、帮凶也犯法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可能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况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知道”不是理由、同样要担责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再看下出租或出售信用卡犯罪相关的规定,是不是更要怕怕,所以还是不要为了小利而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信息。
下面我们看一则来源于证券时报网的新闻,这是一个典型的非法境外赌博案例,看看被出租、出售及参与洗钱的行为在整个黑产中都充当了什么角色。原文名《300亿大案!央行公安联手破获,“荷官在线发牌”背后,参赌者的钱这样被洗白…》下面为节选内容。
“性感荷官,在线发牌”、“环球娱乐城发钱了”……相信不少人都收到过这类垃圾信息推送,少数人因此误入歧途,迷上了网络赌博,体验到了足不出户、日“亏”斗金的滋味。跨境赌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引发有关部门持续重拳打击。
近日,央行对外披露一起打击跨境赌博资金链的典型案件,让我们得以一览跨境赌博是如何用跑分平台,实实在在地把参赌者的钱掏空并洗白。
央行公安联手破获300亿大案
据警方介绍,2020年3月,北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这起涉案流水超过300亿大案的犯罪线索后,北海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破案攻坚,在历时两个多月的侦查之后,北海警方联合福建、四川、安徽、广东、山东等12省22市,于6月1日凌晨同步开展跨区域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整条以“跑分平台”为寄生的犯罪团伙。
专案组民警介绍,该犯罪团伙主要通过开发、搭建网络“跑分”平台App系统,对接境外网络赌博网站,为其收取和转移在中国境内参与赌博充值的赌资。截至目前,北海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90名,现场扣押银行卡770张,现金152万元,POS机6台,电脑58台,手机627部,手机卡471张,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47套等涉案物品,冻结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2400个,冻结资金5.94亿,涉案的流水资金超300亿元,关停“跑分平台”及第四方支付平台18个。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案件是由央行南宁中心支行积极指导北海市中心支行,协助北海市公安局破获。这是由于网络赌博的交易双方,并不实际接触,都是网络资金往来,揪住资金链,无疑是破案的关键所在。
那么,这个犯罪团伙是如何运作的呢?
跑分平台成跨境赌博帮凶
首先我们来搞清,什么是跑分平台?
所谓“跑分”平台,是指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以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对外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当前,“跑分”平台被不少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视为套取、漂白非法资金的通道。那么,跑分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呢?
1.信息发布环节
当赌客登录境外赌博平台充值赌资时,境外赌博平台将充值信息发布至跑分平台,平台注册会员采取类似网约车的方式进行抢单。2、抢单获资环节
会员抢单成功后,赌博平台前端便会显示对应的支付二维码,赌客通过二维码直接将赌资转给跑分平台的注册会员,随后跑分平台将赌资转至境外赌博平台。
3、赌资结算环节
跑分平台按照赌资结算额的1%-1.8%给予平台注册会员佣金提成。成为跑分平台注册会员需要上传本人的支付二维码,并向跑分平台充值押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押金价值等同于抢单的金额上限。
4、资金洗白环节
境外赌博平台通过国内支付账户将赌资分散转出至被地下钱庄控制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赌资通过多层银行账户划转后,被归集到少数银行账户,最终由地下钱庄通过黄金买卖等手段完成“洗白”。
也就是说,这个跨境网络平台,通过“跑分平台”吸纳会员,形成了“金主”—“商户”—“渠道”—“码商”及“代理”的资金流转闭环式路径。
“金主”提供涉案资金来源用于下发洗钱,“商户”承接“金主”提供的资金并安排“渠道”洗钱,“渠道”寻找“码商”形成洗钱渠道,“码商”收购用于洗钱的收款二维码,“代理”(会员)将“码商”收集的收款二维码上传“跑分平台”并完成洗钱任务,通过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商户提供资金支付通道,以赚取高额佣金获利。
通过这个案例对个人出租、出售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在洗钱中的作用就了解的很明确了。如果还有人办理了POS机出售或出租给别人,那只能说是作死节奏,家里有矿也不敢这么折腾。
最后再解释下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在洗钱中的作用就是让用于非法的钱变成正常的购物或转账行为,从而躲避监管,及给资金监控造成障碍,最终达到非法资金合法化的目的。由此可见,出售或出租个人银行及支付账号是实实在在的帮凶,如果没有洗钱过程那么非法资金很容易被追踪,也很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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