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遗忘物品出租车司机有没有义务免费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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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网易上看到一则新闻,武汉的蔡先生去长沙出差,把手机遗忘在出租车上,打电话联系后出租车司机答应送还,但因为当时出租车在机场距蔡先生较远,因此双方约定蔡先生支付出租车司机100元的费用。但当蔡先生拿到手机后却觉得自己有点被讹的感觉,因为当时手机在出租车司机手里,自己被迫答应付100元酬劳,蔡先生认为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送还乘客遗落在出租车上的物品。为此蔡先生还发微博表示了对出租车司机的不满,并且联系了出租车公司,希望公司对此事进行处理。

其实进来网络上常常能看到类似的新闻,出租车、网约车、甚至是公交车司机都会遇到类似问题,对于那类贪墨乘客遗落财物的司机我们就不说了,这是全人类都反对的事情。但对于那些归还了乘客遗落物品,但索取了合理报酬的行为我们分析下这种索取报酬行为的合理性,到底该不该索取报酬。

上述案例中出租车公司表示,由于乘客个人的操作失误,导致财务遗失在车上,作为运营车辆的车主,司机没有免费归还的义务。如果需要司机归还手机,但乘客对“跑腿费”的数额有异议,可以协调解决。出租车公司的表述也完全符合大多数人理解的“良习”和行业规范,但争议点却落在这个合理费用到底该是多少上。

上述案例中司机当时在机场,距离蔡先生大约有40-50分钟的路程,按照这个路程计算100元比较合理,但是蔡先生认为司机肯定要回市内,回来顺路把手机送还他就不用这么多费用。蔡先生甚至认为自己刚才打车的时候已经花费了30元车费,司机就有义务免费送还他的手机。

蔡先生的观点看似合理,但这只是站在他自己的立场上考虑的,出租车属于运营车辆,去哪里并不是司机决定的,假如一整天司机都不顺路蔡先生会不会认为是司机想贪墨他的手机呢?而且手机对于现在社会的人来说基本上是离不开的,尤其是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蔡先生即想尽快拿到手机,又不想支付费用。

站在司机立场上,如果他专门送还蔡先生手机就需要空返市内,相当于蔡先生从机场打车到市内,让蔡先生为此付费理所当然。

按照以往的经验来看,如果乘客一直投诉,或者在媒体上曝光,解决的办法基本上都是司机退钱并道歉。这也是一部分人支持的处理结果,认为这体现了出租车公司的良好服务意识和司机的职业道德,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良习,应该提倡,而对于合理索取报酬的送还应该谴责。

但是如果按照这种服务标准和道德标准来规范司机行为,那么司机可能会每天都要免费送还一次乘客遗失物品,假如司机的月收入为6000元,每次的送还成本为100元,那么司机的月收入将减半。司机可能转行,或者司机将遗失物品带回公司或交给警察让乘客自取,没有司机敢于直接送还给乘客,因为合理费用没有办法确定,乘客随时能反悔。

更有极端者认为,如果强制司机无偿送还的话司机可能装作没有看见乘客遗失的物品,找个没人的地方直接扔掉。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看看万世师表孔子是怎么看待的。《淮南子》记载,“子路拯溺而受牛以谢。孔子曰:“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子贡赎人而不受金于府。孔子曰:“鲁国不复赎人矣。”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这段话的意思是子路久了溺水的人,被救者以牛相谢,孔子说鲁国人必然热衷于救人于危难。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子贡为替一位奴隶赎身,按照鲁国法律应得到政府奖励,他却拒绝了,认为做好事求回报不道德。孔子说:鲁国将不再有人愿做这种替人赎身的好事了。

孔子的话告诉我们过分抬高道德标准,使一般人达不到,反而会毁掉社会正义。凭空拔高的道德标准只会存在于幻想之中,用现在的网络用语来说只存在于键盘侠和圣女当中。精神高度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如果社会真的达到了大家都不用为物质发愁高度,那时提倡无止境的善或许会实现。

在经济社会,无论什么行为都要符合经济规律,否则就不能长久。违反规律的事情只能靠暴力约束,使违反规律者的损失比违反经济规律更大,这样两害取其轻,自然会出现违背经济规律的规则出现。比如中国古代很多朝代禁止买卖耕牛,因为耕牛是生产力的提现,在战乱年代这似乎是合理的规定,因为可以促进生产,但是在和平年代,很多大户人家牛满为患,又不能宰杀,养牛反而成了一种负担。但是有酷法约束,虽然养牛是赔钱的,但依然没有人敢随意宰杀。

对于出租车司机捡到乘客遗落物品是否应该无偿送还这件事,我觉得还是收取合理报酬送还比较好,要不长久之后就没有送还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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