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宏观税负44%专家认为仍处于合理区间报道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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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易2014年8月30日新闻,我国宏观税负已经达44%,就是说买一个馒头,半个需要交税,但对这一说法专家表示算法不够科学。以下是网易新闻部分节选:

“近日,一则关于全国人均宏观税负水平的调查引发热议,调查显示的中国宏观税负达44%,人均宏观税负6338元,北京甚至超过2万元。专家指出,这种只根据上半年经济数据计算得出的宏观税负并不准确,从年平均数来看我国宏观税负仍处在合理区间。

“一个馒头半个税”引热议

“宏观税负达到44%”的数据一出,公众一片哗然。有网友声称,按照这个标准自己的生活简直是“一个馒头半个税”。有中小餐饮企业抱怨,当地餐饮业税费有50项,税费总额占营业收入的12.5%;有上班族感慨,每月个税征收就要扣掉三四千,一年下来等于两三个月工资都“打了水漂”。

给出44%这个数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表示,所谓宏观税负,一般包括4项内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经营性资产收入。这4项加起来,2014年上半年基本占到了GDP的44%。在他看来,“这个数字是相当高的”。

更有相关调查机构随后做了测算,按照以2014年各省区市的公共财政收入预算为分子,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为分母,得出上半年全国人均宏观税负水平约为6338.76元(考虑到人口相比六普时的增长可能这一数据会有下降),地方人均宏观税负的前三甲是北京、上海、天津3个直辖市,分别为20347.8元、19192.8元和17993.5元。

所谓44%税率不严谨

以上数字是否准确?需要回到宏观税负的计算标准上来。44%这一结果是以2014年上半年财政收入(11.86万亿元)除以上半年GDP(初步核算数为26.9万亿元)计算而来的,但实际上,我国政府部门按月发布税收初步统计数据时,并没有区分窄口径和宽口径的宏观税负数据,以此作为宏观税负的统计依据未免不够严谨。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分析称:“所谓宏观税负,并不仅是统计税收,还要统计非税收入。一般而言,普惠型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教育,采用税收形式收取成本补偿费用,专项型公共产品如社会保险会采用非税收入形式补偿成本以体现按人头对应特征。半年GDP都是初步汇总的数据,年度最终数据要经过两次调整得出,而且GDP的最终数据与初步汇总数据有时相差近8%。此外,政府收入的半年数据也是初步统计,而且我国是有收入预算的国家,政府各类预算收入都是一年期。所以,计算半年期宏观税负与现实统计方法和预算制度有矛盾;另外,政府各类收入年度内月度间很不均衡。而且政府投入上下半年非均衡性较高,政府性基金收入更为突出。因此,计算结果就会是一个分母低估、分子高估的数据。”

此外,从政府收入的“成分”构成上来说,简单相加相关数据进行计算也不够合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指出,财政收入不能简单由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四大类相加,需要剔除里面重复计算的部分,否则就会算出来的宏观税负也会随之“虚高”。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口径,中国的宏观税负不超过35%(世界平均水平约为40%),属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贾康表示。”

 

对于专家的解释我认为还有很多地方没有说明白,是否可以做进一步解释:

1、我国半年GDP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有可能有8%的没有统计上,这就是他所说的分母低估。在此先不说这8%为什么会没有统计上,就算他说的是完全正确的,那么GDP放大8%的情况下,税负依然有40.7%,还是远远高于他所说的35%。

2、按照专家的说法,下半年GDP比上半年高,所以是导致分明低估的原因,那么请问下专家,下半年的税收是不是同样比上半年高,也被低估了?

3、我国宏观税负是不是没有计算土地出让所得?我国2013年土地出让金超过4万亿,是不是计算宏观税负时应该计入这部分。如果没有计入的话计入这部分我国宏观税负又是多少?

4、我国宏观税负中是否计入了其他收入,比如各种罚没收入。

5、我国税负存在行业不均的情况,有些行业税负过高,这是特定时期为了限制或者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税收政策,但经济已经发展了,结构已经改变,老的税收政策已经威胁论某些行业的生存,专家是否该考虑下部分高税收的行业的税收痛苦指数。当然这属于微观的范围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但宏观就是由这些微观的存在所构成,喊税负过高的行业这么多,宏观税负怎么还能处在合理范围。

6、一般发展中国家税负在20%左右,美国是30%,中国为40%以上,,高于同处在发展中国家地位平均水平国家的20个百分点,为什么还是合理水平?如果这也合理,专家认为像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达到多少才算不合理?

 

参考资料:

根据IMF《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9)》所列的数据相对齐全的47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的资料(该年鉴在有关条目下列出了134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59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数据缺失,28个国家和地区数据未及时更新,年份不可比),按税收收入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如下:

23个发达经济体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塞浦路斯、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澳大利亚、加拿大、丹麦、冰岛、以色列、挪威、新加坡、瑞典、马耳他、英国、美国,以下简称“发达国家”)平均为27.7%,最高为47.1%,最低为14.6%。

24个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毛里求斯、摩洛哥、南非、马尔代夫、泰国、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摩尔多瓦、蒙古、俄罗斯、乌克兰、智利、洪都拉斯、秘鲁、澳门,以下简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为22.7%,最高为37.7%,最低为16%。

按包含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等在内计算的宏观税负,发达国家平均为43.3%(其中,社会保险缴款占10.4%),最高为58.7%,最低为21.7%;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平均为35.6%(其中,社会保险缴款占6.9%),最高为52%,最低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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