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新闻,绵阳一女老师离职获赔偿7500元,但财务人员却给其支付了15000枚硬币。
新闻中的张女士于2018年12月入职四川绵阳某培训学校担任语文老师,2019年6月3日张女士被辞退。被辞退后,张女士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保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获赔7500元。7月16日,张女士到培训学校领取赔偿金时,收到一个大箱子,里面装有一元、五角、一角的硬币和100元、10元面值的纸币。数了六七个小时,统计出硬币共有15000多枚。
学校给出的解释是张女士在校期间人际关系紧张,给张女士支付硬币是财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因为他和张女士有过节,这件事情和学校无关。
这件事引发了网络上的巨大争议,很多人认为学校这种做法是消极应对劳动部门的仲裁,虽然赔偿了,但却故意以数量巨大的硬币对张女士造成不便。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只要学校支付了赔偿,并且支付的都是法定货币,那么张女士就应该收下。当然还有网友争论张女士为什么会被学校辞退,而辞退的原因可能是两个巴掌才能拍响,但这不是我今天想说的,所以就不多说了。
其实近年这种用大量硬币支付的新闻时常会见诸网络,比如用硬币付工资,用硬币买车,甚至用硬币支付买房首付款。而当用硬币买车、支付买房首付款时硬币多到要用卡车运输,而清点也需要五六个人半天时间来完成。
但是在此前很少有听到这些卖方拒绝收取硬币的新闻,这里面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卖方即使收到的是硬币,但并不影响要收取的金额,只是清点麻烦点,有钱赚当然要做生意;另一个原因是我国主币和辅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就是说收款方如果拒收的话就是违法的,他们必须收。
无限法偿能力
无限法偿是指在货币流通条件下,国家对主币在法律上所赋予的无限支付能力。即每次支付的数额不受限制,任何人都不得拒绝接受。
本币和辅币
每个国家都会以法律形式确定主币和辅币,主币亦称“本位货币”,是“辅币”的对称,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价格标准的主要货币。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在我国,法律规定,以元为单位的货币是主币。
而作为交易辅助的辅币,则仅具有有限法偿能力,也就说收款方可以拒绝接收。我国法律规定“角”和“分”都是辅币。
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而辅币只具有有限法偿能力。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主币和辅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辅币并不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比如说在很多地方缴费时都会看到“不收硬币”的规定,而硬币在我国基本上就特指辅币了,因为在主币中仅有1元面值的硬币。
下面看个案例:
最终李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当然对于上面案例来说警方给出的拘留原因是阻碍国家机关人员执行公务,而不是用大量辅币支付罚款。简单的说被拘留是因为他没有把钱递到警察手里,而是洒在了地上。对于上面的案例,同样为交通罚款,假如罚200元,被处罚人上交20000个1分的硬币,警察会不会收?如果警察收了,那么可能要数半天时间才能数清楚,而如果拒收,那么就是违法。
同样推理,假如要去税务局缴纳一万元税款,能不能开卡车带100万个一分的硬币去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管理条例》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税务局会收吗?很可能会认为你是扰乱公共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不止是“分”币,即使是“角”币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拒收,因此虽然法规规定辅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但现实中辅币并不具有无限法偿能力。而在实际的交易中辅币是否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主要是看交易双方谁更主动,主动的一方才有权选择辅币是否可以无限法偿。
再回到女教师被赔偿15000枚硬币的案例上来,在我国辅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因此只要学校支付了,无论是什么面值的币种,只要总金额够女教师就必须收取。假如她拒收,那么即使走司法程序也不可能获得支持。
还有一个相似案例,2014年30多岁的彭先生在南宁接了一个装修活,施工完毕后劳务公司没有及时支付5.2万元劳务费,彭先生将劳务公司告到了劳动监察部门。随后劳务公司答应给彭先生支付5.2万元,但当他去领款时劳务公司却支付给他5.2万元的硬币,总重300公斤。彭先生报警,希望劳务公司兑换成大额纸币给他,但没有获得警方支持。
在很多案例中围观人群总是说支付辅币方不道德,但他们为什么不道德,支付的是法定货币,而且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其实关键点还是在辅币是否该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上,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目前“角”币基本上都退出了流通领域,更别说“分”币,因此立法是时候考虑将辅币由无限法偿变更为有限法偿了。
①此文于2019年8月12日编辑过,此前我错误的认为我国辅币是有限法偿的,感谢网友Lucif2r的留言,给我指出这一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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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你是哪国的啊?中国的主币和辅币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不懂法还出新闻误导别人。
B1
@ Lucif2r 谢谢你提醒,我查了下果然国内目前没有关于辅币有限法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都没有找到相关规定,据说在1999年以前的相关文件中有辅币有限法偿的规定,但我没有找到具体条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表明我国目前辅币和主币一样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此前我惯性的以为我国辅币也是有限法偿,这是一个错误。鉴于辅币也是无限法偿的事实,我这篇文章论点基本上全错了,因此文章中内容需要去修改,将文章改造成普及主币和辅币法偿能力的普及性文章,避免其他人也犯同样错误。
B2
@ 水拍石 最重要的修改声明放在文章开头好吗,不然有人看一半走了,留下错误的理解和印象,算作是你给社会添乱制造矛盾吗?这样的稿子撤了也罢
B3
@ 666 我又看了一遍这篇文章,没有看到有误导大家的地方,而且标题观点就很明确,如果有像你说的这种只看一半的人,那么他再懒点只看标题,不看正文也完全不会有理解歧义的可能,你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