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强悍的食盐”专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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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一则网易新闻,不由得不叹服江苏徐州的食盐专买政策之强悍,盐务局之处罚可谓震古烁今,开创历史之纪元。

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2斤连云港的盐,竟被罚了5000元。盐是真的,只是因为跨区域用盐,老陈不明白:“至于处罚这么重吗?”

老陈今年62岁,新沂市阿湖镇阿湖村人,做了35年厨师。因为他家所在地和连云港市东海县接壤,两地之间交流频繁,老陈也曾在东海县曲阳乡工作多年。最近几年,老陈在老家阿湖镇开了一家大排档。

去年初,老陈在东海县曲阳乡的一位朋友家里有事,委托老陈前去帮忙做饭。老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就在当地超市买了10斤食盐。这批食盐来路正当,属于东海县盐务部门供应。“只用了4斤,剩下的6斤扔了觉得可惜,我就带回来了,当时也没有多想。”

10多天后,带回来的6斤盐还剩4斤,但老陈的麻烦来了。“那天有盐务部门的执法人员上门,说我用的盐是外地的,违法了,当场把盐没收。”老陈说,一开始执法人员要求他交纳2000元罚款,经过邻居乡亲说情,降到1500元,不过老陈觉得很委屈,拒绝交钱。

半个月后,老陈收到一张罚单,其因跨区域用盐被处罚1500元。老陈依然不服,拒绝交钱。

拒不交纳罚款差点被拘留

“我觉得就几袋盐的事,没什么大不了的。”老陈说,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年春节前,老陈收到新沂市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告知其因拒交罚款被新沂市盐务管理局告到了法庭。“当时叫我过去调解,让我交钱,我没有同意,就让我回来了。”

几天后,老陈收到一份执行通知书,上面写的罚款金额翻了一倍,成了3000元。老陈继续拒交,在随后的两次协调中,他一直拒交。

6 月26日,老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到法院,法院开出了“拘留决定书”,因拒绝交纳罚款,对其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当天,到了拘留所,老陈慌了神,赶紧通知亲戚筹钱交罚款。在拘留所里呆了两个小时后,交了5050元,老陈才得以回家。

这5050元中,有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以上内容引用自2014年11月1日网易新闻《徐州男子跨区域用盐被罚5千 盐务局:须在当地买》)

中国最强悍的食盐”专买”案以前只听说过食盐专卖,今天终于第一次听说了食盐专买。食言作为生活必须品,其价值虽然不高,但其利润却不是一般的高,因此自古到今都实行食盐专买的政策,即食盐的售卖完全有政府主导。形成这一政策的原因是在我国历时上很长一段时间都不征收商业税,而只征收农业税,而农业税税额有极低,国家税收很少,因此产生了食盐专卖。在古代食盐收入占国家收入的比例有点和人听闻,最夸张的是元朝有一段时间食盐的收入占了国家收入额80%左右。

古代很长一段时间食盐专卖是政府主导的专卖,即政府组织生产,政府组织售卖(虽然在个别时候也出现过政府组织生产,商人负责售卖的时候,但都即短暂,可以忽略)。直至到了明代才出现了食盐由政府生产,由商人售卖,政府从中征税的办法。而售卖的过程中实行严格的配额制,限定了具体地点可以售卖的食盐数量和进货渠道。清代基本沿用了明代的方法,依然是配额制的销售加征税。

2013年我国的税收收入达到了13万亿,已经达到了历史空前的水平,国库及其充盈。而食盐的销售收入大概为100亿左右(按照每人每年食用2公斤盐,每公斤4元计算),我国对食盐征收13%的增值税,也就是说我国在食盐上的征税额大约只有13亿,仅相当于全国总税收的万分之一。古代食盐专卖收入达到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所以一直采用专卖制度,而现阶段我国食盐的税收仅占总税收的万分之一,还实行食盐专卖是否还有必要。

而为了食盐专卖成立的盐务局则分为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整个盐务部门有超过19万左右的从业人员(仅在册正式员工,此数据为概算,每县60人,中国2856县,333个地级行政区和34个省级行政区的从业人员肯定远远多于县级的60人)。盐务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完全按照事业编制预算的,人均年工资大约4万左右,仅19万人的工资就76亿元,对于事业编制人员的人均费用能占到工资的多少倍不得而知,但企业人均费用差不多是工资的两倍左右。无论怎么计算13亿的食盐税都不够支付盐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及费用,在此情况下实行食盐专卖的必要性还有多强。当然我国的盐务部门所管理的盐并不只是食盐,还包括农业用盐和工业用盐,其份额要远远大于食用盐。

在我国的体制中食盐管理机构盐务局和生产销售机构盐业公司在大多地方都是同一套班子,就是说同一帮人,又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裁判员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这个游戏又怎么玩?我国食盐生产成本大约每吨400元左右,零售价为每吨4000元,而国家只征收了13%的增值税,其他的钱都去了哪里?食盐专卖即没有利国家也没有利人民,在此情况下食盐还要专卖吗?

还有盐务局属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由财政养活,但他么的另一个身份却是盐业公司,是一个营利机构,转了一圈就等于纳税人用自己的钱养活了这些人而让他们来赚纳税人的钱,而且赚的还是暴利。

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针对食盐的运输和销售所制定的政策,并不约束食盐的购买。新沂市盐务局管理人员居然能够根据这个和江苏省1996年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来对食盐的购买者处罚3000元,是他们搞错了管理的主体还是他们根本就是纵意而为之。更荒唐的是法院居然能够支持这一处罚,而且还判了强制执行及罚款,最终还被拘留。

就几袋盐的事情居然弄出这么大动静,浪费了这么多行政资源,值不值?有很多比罚款更重要的事情有待行政部门去做,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用在几元钱的事情上真的很奢侈。

好在这已经快成为过去,2014年4月国家已经废止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信以后盐务管理部门的职能也会慢慢发生变化,而不会再纠结你买了几斤盐是否已经吃完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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