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破解百度网盘限速软件Pandownload开发者被捕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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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广东人蔡某萌为破解百度网盘限速而开发Pandownload软件、并广泛传播且因此盈利30余万,今年4月初蔡某被扬州宝应县警方抓获。据警方称,该软件可以以非会员权限突破百度网盘官方设定,实现高速下载,系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并且该软件的使用者达到数万人,致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在我国是犯罪行为,并且蔡某因此谋利30余万元,因此蔡某已经触犯法律是无可争议的。但近日网上对蔡某被抓的事展开了热议,议论的焦点不是蔡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而是百度网盘是否该限速。因这个论点而引发出百度网盘本就不该限速,所以蔡某破解其限速是正当行为的结论。对于这一结论我不敢苟同,所以在这里我说说我对这件事的看法。

小议破解百度网盘限速软件Pandownload开发者被捕一事

澎湃新闻对Pandownload开发者被捕 一事的网友评论

一、蔡某破解百度网盘限速程序本身是违法的

下面是刑法关于非法侵入网络及计算机的条款,蔡某的行为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且造成了上千万损失,按照损失来看起诉书中可能会有“数额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等词语。而一旦有了这些词语就很难判缓刑,所以我认为蔡某开发Pandownload软件破解百度网盘限速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他个人的处境很不好。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百度对网盘限速是合理合法的

百度是一个商业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就是盈利,所以对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收费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消费者觉得百度的定价过高,那么完全可以不选择百度的产品,而选择他的竞争品。

网上有人说百度对网盘限速是违法的,其实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下面列举滂湃新闻的用户留言:

小议破解百度网盘限速软件Pandownload开发者被捕一事

通过对电信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的查找,我并没有找到法规有“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限制用户的网络速度”相关条款。而限速案例中大多是运营商提供的带宽不达标,因此以违反合同法的原因协商退款,但在运营商的格式合同中都有相关的免责条款,因此这类官司也很难赢,有时虽然运营商退款,但并不代表按照司法程序他们会败诉。在合同中运营商大多会写上“不保证网速均达到标称值,且用户已经知悉并认可,此为免责条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公众用户固定宽带接入业务,当下行小于等于150M时,签约上行接入速率与签约下行接入速率按照最低1:5的比例配置,当下行大于150M时,签约上行速率不低于30M。”但是很多运营商会钻空子,比如家里的宽带实际是300M,但签约的合同是100M,另外200M属于免费提速,所以只要下行带宽达到100M,上行达到20M就是合法的。

百度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并不是快带运营商和服务商,国家并没有对这类互联网公司服务的带宽要求,因此不存在网速达标问题,所以他们限速根本够不上违法。

百度网盘服务协议有下面的免责规定,当然其他免责条款其实也和网速、暂停服务、变更服务、停止服务等相关,而服务协议就是格式合同,所以其免责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六条 免责声明

3、百度网盘服务可在任何时候为任何原因变更本服务或删除其部分功能。百度网盘服务可在任何时候取消或终止对用户的服务。百度网盘服务取消或终止服务的决定不需要理由或通知用户。一旦服务取消,用户使用本服务的权利立即终止。 一旦本服务取消或终止,用户在本服务中储存的任何信息可能无法恢复。

三、百度网盘收费并不是对流量收费,而对容量免费

还有一种比较另类的看法,认为百度网盘是在对流量收费,而对容量免费,下面两条评论很有代表性。

评论一:

百度这种企业太缺德,你把东西存在他那里,你要用的时候,故意给你弄个非常慢的速度,这就好比你存到银行的钱,取的时候故意磨磨蹭蹭不让你取出来。

评论二:

所以我可以接受为我使用的空间付费,但是我不愿意接受为我速度付费。百度网盘不仅是需要你有会员,还需要是“超大杯”的超级会员,另外还需要下载他的客户端才可以实现真正的稍微快一点的下载。而且根据我使用的具体情况就是:就算我开了那个超级会员,他还是没有达到预期速度的。说白了就是**。

这中想法的根源在于百度网盘即使不付费也可以使用2T的空间,这大大超过了普通人的需求,因此很多人认为百度网盘空间免费。但百度网盘对免费用户实行下载限速,而SVIP会员则无限速,因此便有人得出了空间免费,流量收费的结论。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也是对定价策略的无知。现在很多酒吧规定一对男女同时来时女士可以免费,那么按照上面这种想法是不是女士去这些酒吧就是免费的?显然这是错的,对女士免费只是酒吧的定价策略,其实女士的消费已经由哪位男士买单了。还有很多婴幼儿幼儿场,只需要对婴幼儿买门票,而接送的家长免费进入,难道能认为这些游乐场是对成人免费开放的吗?

百度网盘定价同样采取了这种策略,存储和下载是服务,要实现一种服务就必须有另一种服务,因此表面上看只对一种服务收费,其实是对全部服务收费。

四、相对于存储的内容大小、100K下行速度根本不够

这种观点在反对百度网盘限速的人群中很有市场,也是反对的主要原因,下面例举一条用户留言看看。

收费也可以理解。但是这种限速行为极大的影响了体验,100kb的速度在现在这个年代实在是太慢了,现在一个资源动辄就1个g,限速的情况下得下好几个小时。不是让你完全免费,但是也得给人一个可以接受的速度吧。

为什么用户会认为现在资源都比较大,动辄1个g,其原因就是现在大多数人都是用网盘下载电影、电视剧、无损音乐、单机游戏等资源,这些资源通常都很大,甚至会达到几十个g。面对这么大的资源,100k的下行速度当然不够用。但是这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大家都去百度网盘下载电影等大资源?回答是盗版资源现在基本上都在百度网盘和迅雷,而百度网盘更多。

为什么大家要去百度网盘下载这些盗版资源?原因有两个,其一是正版资源需要付费、其二是有些资源从正规渠道无法获得,比如没有引进的美剧。无论是那种原因下载盗版资源都是非法的,但在我国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使用免费资源,而没有对内容付费的习惯。没有对内容付费的习惯,同时也没有对网路服务付费的习惯,这是对百度网盘收费抱怨的根源,也是我国盗版盛行和免费蹭网络服务习惯的根源所在。

因此,百度网盘下行限速100K不是下行速度不够,而是用户的付费习惯不够。如果只办公用,只保存最大几十兆的文件,那么100K的下行速度也能勉强接受,如果接受不了那么就只能付费使用。

插一句题外话:其实用户存储非法资源也增加了百度网盘的运营成本,原因是百度需要对存到他网盘里的内容进行监管,如果有用户使用百度网盘传播非法内容百度需要担责。而这种监管责任正是前几年很多公司放弃个人网盘业务的重要原因。

五、网盘的性质决定只能靠收费盈利、流量变现不现实

先看条澎湃新闻的评论:

你看抖音,抖音会跟你收费吗?你在抖音传视频要钱吗?百度不做,大把的公司愿意去做这个网盘业务。当前是流量经济社会,掌握流量,而没有变现方式,只会绑架用户网速,多么似曾相识的感觉,当年的迅雷不就是这样做的吗?

抖音等短视频网站为什么会流量变现,其原因是流量可以被卖广告、流量可以被用来带货、网红可以有打赏收入,这些平台都是有抽成的,而且抽成高于30%,抖音2019年的收入目标是500亿,最终的收入无从查到。网盘同样有很多流量,那么为什么网盘不能流量变现,原因是短视频是一种开放的公共资源,而网盘内容是封闭的私密资源,百度无法使用属于个人的私密资源。如果用户同意百度公开使用他们的个人资源,那么百度网盘绝对可以免费运营。

很多人可能会说我无所谓,存在百度网盘里的电影百度随便用,但关键问题是那些资源是你的吗?你有版权吗?你存的资源本身是违法获得的,你还指望百度靠它们去赚钱?如果用户能够保证自己存到百度网盘里的资源都是拥有版权的,且百度可以合法免费使用版权的,那么百度绝对有办法通过数据盈利,网盘可以不收费,甚至给用户分成。但问题是网盘用户会生产内容吗?如果会生产的话早就去直播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了,如果自己能够买断影视剧版权的话早就开视频点播平台了,还用蹭免费网盘吗?至于自己的word等文件会有人愿意公开分享吗?如果愿意的话百度也能靠这个盈利。

百度网盘靠流量变现只有一种途径,那就是广告,在每次使用前先看一段广告,根据下载资源大小中间再看几次广告,比如每200m看一次广告,并且广告是互动的,用户必须点击。这样的服务方式用户能接受吗?估计百度这样干的话会比下行限速100K更招骂。

很多人认为即使百度不做免费网盘也有很多网络公司会做免费网盘,但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如果真有很多公司愿意做免费网盘的话那么现在就不会在百度一棵树上吊死。现在之所以没有其他选择就是因为网盘本身很难盈利,尝试过的企业已经全部退出了,也没有其他大的企业再进来尝试。

六、百度商业操守不佳不是百度网盘要免费的理由

很多人说百度在百度广告里赚了很多钱,说起广告又会说起莆田系医院。说百度在搜索排名里赚了很多钱,于是又说起了百家号、百度贴吧等百度全家桶问题。百度在搜索上操守是比较差,利用搜索的流量入口干了很多不得人心的事情,也赚了很多钱。但这些和百度网盘是否应该收费是两回事,百度通过其他途径赚再多钱,即使赚钱的过程中形象不够正面,但也不能因为这些说百度网盘收费就不合理。

一个品德不佳的人开了一家超市,难道其他人就可以义正言辞的去他的超市里免费拿东西?难道这种拿就不是偷?

七、相对于网盘服务数据更无价

目前百度对SVIP会员的收费为263元每年,相对于5T的空间和总流量的不限量我觉得价格根本不算高。作为对比苹果的iCloud和华为手机云收费都百倍于百度网盘,且功能还没有百度网盘多。当然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云盘服务,手机云因为和手机硬件绑定的原因天然溢价性能较强,所以不好直接做比较两者的价格。但是作为运营成本,苹果和华为的手机云服务其实和百度网盘服务没有多大区别。

相比于网盘本身,我们存到网盘里的数据可能价值更高,甚至是无价的。用简单的方法来计算,假如存的全部是正版无损音乐,以每首0.1元下载30m大的无损音乐计算,装满5T网盘需要15万首,也就是1.5万元。以下载一部5G的电影5元钱来计算,装满5T网盘需要1000部,折合5000元。如果网盘里装的是word等文件和工作的其他资料,那么10G的空间可能是你三五年工作的成果,你说应该值多少钱?

所以相对于网盘的年费来说数据是天价、是无价的。

结语:

百度网盘收费无可非议,对免费用户限速也无可非议,大家之所以对百度网盘限速不满就是因为没有养成对互联网服务付费的习惯。目前国内不但网盘盈利困难,优酷等视频点播平台、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平台、B站等内容输出平台、新东方等在线教育平台、知乎等问答平台(也可以说知识分享平台)都在亏损,而亏损的原因不是没有用户,都是没有愿意付费的用户。

不愿意对内容付费,不愿意对互联网服务付费已经成了制约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最大瓶颈,也成了我国互联网内容质量低下的重要原因。不尊重知识产权,导致内容相互抄袭、盗版,使得内容提供者没有积极性,内容生产不可持续,这是我国互联网内容越来越差的根本原因。对服务没有付费意识,使得服务质量越来越差,服务提供者不得不靠其他途径获利,这是我国互联网隐私数据滥用和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对网盘收费服务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只有收费才能保证网盘提供商的持续经营,才能保证网盘服务的持续改进,才能保证隐私数据不被滥用和用户免受广告骚扰。当然对于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公司,如果愿意以其他业务收入养着网盘,让网盘以高质量持续为用户提供服务,那是最好不过的,但很可惜的是目前国内大的互联网企业只有百度提供免费网盘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用户应该担心的不是百度限速或者收费,而应该担心百度网盘一直不盈利而被砍掉,那样的话很可能就会没有大品牌网盘客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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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8  访客  5  作者  3
    • 龙魂魔心
      龙魂魔心 2

      不行啊,相关法律条文小编引用的不规范。要加上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案件恐怕会以不予起诉或者无罪,收场。

        • 水拍石
          水拍石

          @ 龙魂魔心 我仔细阅读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蔡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可能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问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案件恐怕会以不予起诉或者无罪,收场”的结论是怎么得出的,虚心求教。

            • 龍魂魔心
              龍魂魔心 2

              @ 水拍石 是这样的,你看看第二条的,关于“侵入”和“侵入工具”的认定。这是入罪的前提。而且根据法律解释的本意,相关法律解释,旨在保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等“未授权信息”或“超越授权的信息”的获取,以及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财产安全。

              此案件中,并未涉及“超越授权”获取信息问题,根据解释难以成立“侵入”;同理,也难以成立提供“工具”。百度网盘提供的信息,是分享和半公开的,“超越授权”就难以成立了。

              • 龍魂魔心
                龍魂魔心 2

                @ 水拍石 另外,其实可以举一个例子帮助理解:玩家在游戏里开外挂,是不是破坏了游戏平衡,那么他算不算“侵入”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外挂的人,是不是属于提供“侵入工具”?正是基于游戏内的信息都是公开的,并不是“超越授权”的。否则,为什么不把开发外挂的人和游戏开挂的人也一并抓起来,定一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过去游戏装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 水拍石
                    水拍石

                    @ 龍魂魔心 看评论你应该也不是法律相关从业者,其实开发游戏外挂和贩卖游戏外挂有很多人被判刑,开发其他类型外挂程序的同样有很多人被判刑。这里所说的侵入并不是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予许你连接,你绕过漏洞连接了才算侵入;我认为只要是在使用中非授权连接或改变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规则都算侵入。

                      • 龍魂魔心
                        龍魂魔心 2

                        @ 水拍石 另外,您考虑过一个问题吗?

                        若PD作者提供“工具”说成立,那么作为该软件使用用户,多达几十万人。是否要据此以依据,追究他们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呢?

                        我只是一个法律学习者,您想要专业律师回答,我也可以提供。毕竟,没有比现成的案例,更好的学习资料了。

                        您说得游戏外挂编写者入刑,和作弊玩家判刑的案例,请举出出处,多谢!我也学习一下。

                          • 水拍石
                            水拍石

                            @ 龍魂魔心 我说的是制作和贩卖游戏外挂被判刑,不是说使用者,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是否获利”,而获利的多少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至于案例就太多了,比如《中国首例“王者荣耀”游戏外挂案宣判》等,你可以搜索“绝地求生外挂作者被抓”,或绝地求生外挂作者被判刑等关键词就能看见很多相关新闻,当然游戏名称你可以换成近几年所有热门的游戏。2010年以前的就别试了,我个人觉得刑法285条关于“非法入侵”的条款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加入的,但不是很确定,太早的案例大多以非法经营等罪名入刑的。

                          • 龍魂魔心
                            龍魂魔心 2

                            @ 水拍石 当然了,您要是说,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的,那么我也无可奈何。这是一个“口袋罪”,包含“其他”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了。这是在没有别的罪名可用的情况下,使用的最后兜底手段。

                            这个案子,要是不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那么在我看来,就有点为了抓人而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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