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损失赔偿快递费三倍有法可依 贵重物品应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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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电商市场突飞猛进,因此快递业务量也随之跳跃式增长。寄件量大了快递纠纷自然就多,比如快件损坏赔偿,快件丢失赔偿等。其实对于快件在快递过程中损坏或丢失国家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很多人在这种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后就一直闹,最终的结果一般都是快递公司赔钱息事宁人。

但是对于贵重物品快递公司一般并不会妥协,而是让寄件人走司法程序,在这时寄件人很可能就会选择将事件在网上曝光等方式给快递公司施压。吃瓜群众观点一般分为两类,一方稍懂法规,支持快递公司按规定赔付;另一方纯粹不懂法或者属于情绪型的群众就会支持寄件人,既然是快递过程中损坏的,快递公司凭什么不赔?

其实这类纠纷一般都是快递公司的解释是对的,即使走司法程序寄件人基本上也是败诉,所以很多寄件人在弄清法规后自动放弃了上诉,最终还是协商解决。但总有不服输的人想尝试司法程序,试图出奇制胜,但结果总是败北(至少截止目前我还没有看到过在有明确寄件协议的情况下寄件人胜诉的案例)。于是又有一批人站出来说邮政管理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拉偏架,但我要告诉大家的是邮政管理局还真不是邮政局,他对快递公司同样有管辖权。

快递损失赔偿快递费三倍有法可依 贵重物品应保价

一、邮政管理局不是邮政局

邮政管理局是下属于交通运输部的一级局,是国家副部级行政单位,邮政管理局是中央直属机构,负责管理中国邮政业务(如果这种表述还会引起误解的话可以理解为管理国内邮政局和快递公司业务)。

邮政局(现在改名叫邮政公司)是邮件寄递(生产)单位,是一个国有企业。企业、企业、企业,重要的事说三遍,这下总能分清邮政管理局和邮政局的区别了吧。

二、《邮政法》是邮政管理局制定的,不是邮政局制定的

很多人认为《邮政法》是邮政局制定的,所以只能管邮政局内部的事务,管不了快递公司。这纯粹是法盲的说法,即使不清楚邮政管理局和邮政局的区别,试问下全球有那个国家的公司将他们公司的管理规定称作为“法”?

(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这是邮政管理局职责的第一条,国家赋予他的职责第一条就是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所以说《邮政法》是法规,不是企业管理规定。

三、《邮政法》明确规定未保价快递如果发生损坏或丢失最高赔偿快递费三倍

很多人只听说了快递如果不保价损坏或丢失快递公司只需要赔偿快递费三倍费用,但不知道这条规定出自那里,下面我将这条规定贴出来,不懂的人不要再装不懂了。贵重物品自行保价,不保价如果发生意外只能拿到快递费三倍赔偿,再怎么闹也是这么多。

《邮政法》2015年修正版 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四、快递公司和寄件人如有约定以约定为准

现在大家寄件基本上都用手机APP或微信小程序等网上下单,在下单时都需要阅读《用户协议》,而这个用户协议中都详细约定了快件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但很多人都没有看就勾选同意了,如果发生纠纷则以自己没有看到为借口要赔偿。如果是纸质面单的话快递公司一般会将《用户协议》印在面单背面,内容同样有快件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条款。无论是电子面单还是纸质面单,里面关于损失赔偿的条款基本上都是引用的邮政法规定,所以快件损坏或丢失最多赔偿快递费三倍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像顺丰的《用户协议》就规定如果用户未保价,出现快递损坏或丢失,将最高赔偿快递费7倍,这是顺丰公司给用户的福利。但如果快递公司的规定高于《邮政法》的赔偿额度,那么将以快递公司的用户协议为准。

肯定有人会问那么如果快递公司规定只赔快递费一倍怎么办?快递公司都是有法务部门的,他们会这么白痴的明目张胆违法?

五、《邮政法》只管邮局,《合同法》才是管快递公司的说法错误

持这种观点的人可能略懂法,但也不是很明白,其实这种说法不全错也不全对,因为两部法律都能管邮局,也能管快递公司,并不存在因国企或非国企的身份就适用两套法律。

关于《邮政法》和《合同法》到底谁更有优先级的问题国内并没有明确的说法,甚至是同时支持两者优先,这一点下面再来说。但大家担心的《邮政法》和《合同法》冲突的问题并不会出现,而争议的焦点是如果两部法律冲突该以哪一部为准,经过《邮政法》2015年修订目前两部法律可能冲突的漏洞都被堵上了。下面我将《合同法》关于快递损失赔偿的条款贴出来,以供大家参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再给大家补充下上面提到的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面的合同法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快递过程中的损失赔偿优先以快递公司和用户签署的《用户协议为准》(其实这就是双发的寄件合同),其次以《邮政法》相关规定为准,再次以《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条例为准,最后如果这些都没有规定才以合同法为准。

下面引申内容为《邮政法》和《合同法》如果发生冲突以那部为准,如果对法律有兴趣的话可以展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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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邮政法》优于《合同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或称单行法)优于一般法(或称普通法)”,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发生冲突时,应以特别法为准,适用特别法。我国《合同法》是一般法,《邮政法》是特别法,在邮件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当然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

同时我国法律还有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定,《邮政法》于2015年修订,《合同法》是1999年颁布的,所以《邮政法》更有优先级。

第二种观点,《合同法》优于《邮政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合同法》是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邮政法》是一般法律。根据一般适用原则,宪法的效力高于基本法,基本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虽然《邮政法》是特别法,但从效力上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至于上面两种说法那种更合理则是法律专家和立法机构争议的事情了,我并非从业者,所以也无法做结论。好在目前两部法律并无冲突,所以根据两部法律条款看都是以《邮政法》规定为准,所以在快递损失赔偿这件事上用《邮政法》相关规定总是没有错的。

上面是纯粹从法理角度分析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快递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所以快递适合于《合同法》。但在《合同法》32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了这两部法律外,快递相关的法规还有《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这两部行政法规都是依据《邮政法》所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实际寄件中无论那个公司都会有《寄件协议》,适合《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循环,《邮政法》说应该参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合同法》;《合同法》说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快递暂行条例》刚好符合合同法所说的另有规定;但《快递暂行条例》是根据《邮政法》所定的。

法律条文的理解分歧使得在实际快递赔偿案件中不同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判罚完全不同,我百度搜索了相关案例,排除快递公司有重大过错及未尽告知义务、和寄件人没有签名的两种案例外,关于快递损失赔偿的终审判罚基本上按快递费3-8倍赔偿(用户协议规定)和按所寄商品实际价值赔偿的案例各占一半。目前最高法并没有对快递损失判赔适合那条法律条文做出司法解释,所以全国相似案例的判罚结果差异较大。

六、正常支付了快递费还要不要保价

很多人认为自己正常支付了快递费,快递公司就应该将受托物安全送达寄件地,如果没有安全送达就应该赔偿,为什么还要额外收取保价费。关于这一点有部分法律人士也支持,但是《邮政法》等法规出台的初衷就是规范邮政行业(如果有歧义的话可以说寄递行业),保证邮政行业良序发展,并降低行业资费。

快递公司在寄件中收取的快递费是最低限度保障快递正常送达的资费,并不包含贵重物品的保险费,而保价费可以看作是保险费用,关于快递公司收取报价费用和保险费用《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是明确支持的。因此寄件人应该按照快递公司用户协议为自己托寄物进行保价,而不应该将报价的风险转嫁到快递公司身上。如果强行将这种义务转嫁到快递公司身上,那么快递资费必然上涨,这等同于大众支付了少部分寄贵重物品人的保价费用,有违公平原则。

对手电子产品、精密仪器、首饰、收藏品等贵重物品寄件人应该保证包装牢固、并进行保价,如果价值过高快递公司可能不会收寄,如果他们收了的话一般会走贵重物品服务通道,而不会和低价值物品相同处理,所以对贵重物品保价还是很有必要的。

结语:

邮政管理局和邮政局这两个名字确实很容易引起混淆,这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虽然现在已经经济改革很多年,但是计划的印记还留在我们的生活中。但是生活中很多人不关心国家运行体系,不关心法律规定也是导致很多人无法理解《邮政法》为什么能够管理快递公司的原因。

同时法律意识淡漠,在寄快递时其实已经和快递公司达成了契约,但当纠纷发生时大多数人却忘记了曾经签署过契约,将不知有契约作为索赔的借口。法治社会这种借口并不能帮助寄件人赢得官司,而媒体习惯于煽动民意以保护弱者,很多公司在索赔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选择了赔偿以息事宁人。还有快递公司目前对员工和加盟点的管理基本上是以罚代管,有投诉就罚钱,基本上都是500元起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额小于罚款的话很多快递员和加盟点也会选择赔偿。但这种非正常渠道解决赔偿问题造成了很多恶果,网上经常会看到快递员因投诉或索赔而伤人甚至是杀人的新闻。

我很难理解,寄一个上万块钱的物品,为什么就花不起千分之一的钱来做保价?同样的现象还有很多开奔驰宝马的将车停在机场高速出口附近等时间,而不是停在机场停车楼等,能开得起豪车难道就交不起停车费吗?

消费习惯确实是一件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可能无关金钱,只和习惯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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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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