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如果要参与政府项目,那么就会遇到PPP、BOT、TOT、BOO、PFI、BT等的不同的合同形式,而除了这些之外还会有EMC和EPC两种合同能源管理形式的合同。这些英文缩写的合同形式经常会使刚接触的人眼花缭乱,除了觉得高达上之外就是不知所云。其实上面这么多的合同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政府在建设项目时资金紧张,从而引入企业资金,让企业垫资建设,然后政府回购或分期支付。
上面的这些合同形式通俗的比喻,这就是政府再刷信用卡消费,而这些消费通常被用在医疗、保障住房、市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水利、教育文化等领域。
概述
上面这么多组合,看的人眼花缭乱,其实总结下也很简单,每种组合必然有P、O、B、T四个字母中的一个或多个。其中P的含义较多(后面会挨着说)、O(operate经营)、B(build建设)、T(transfer移交),知道这几个字母的含义后就很好理解它们组合起来的意思。其中有个规律,凡是有B的就说明需要企业出资建设、凡是有O的就说明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凡是有OO的就说明企业在无限期内经营、凡是有T的说明企业最终需要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通过上面这段简短的说明已经大概能知道每种不同的合同形式之间的大致差异,但是要参与到这些项目中去的话我们还需要更深入的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上面的解释是广义概念,在这一概念下,PPT、BOT、BOO、PFI、BT等形式都可以算做PPP。
狭义的PPP是指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
与BOT相比,狭义PPP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BOT有三种具体形式:BOT、BO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
BOT与PPP共同点
1、这两种融资模式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项工程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银团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融资担保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发生契约关系的。一般情况下,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私人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私人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并获得投资回报,一般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作担保抵押。
BOT与PPP区别
1、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是以等级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
在组织机构中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机制,不同角色的参与各方都有各自的利益目标——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使得他们之间很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由于BOT模式缺乏协调机制,博弈各方在各自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一方利益达到最大化是以牺牲其它参与方的利益为代价,其社会总收益不是最大的。
在ppp模式组织机构中,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2、运行程序不同
BOT模式运行程序包括:招投标、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
而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环节。
从运行程序的角度来看,两种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私人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则是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另外更重要的是在PPP模式中,政府始终参入其中,而在BOT模式中,在特许协议签订之后,政府对项目的影响力通常较弱。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
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模式的运用一般是为了BOT模式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TOT和BOT两个项目打包,一起运作。
TOT的好处是没有建设环节,项目拿过来就有收入,因为项目已经成熟,所以后期融资较为方便。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融资活动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
PFI来源于BOT,但和BOT又有不同,具体如下:
1、项目主体单一。PFI的项目主体通常为本国民营企业的组合,体现出民营资金的力量。而BOT模式的项目主体则为非政府机构,既可以是本国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公司,所以,PFI模式的项目主体较BOT模式单一。
2、项目管理方式开放。PFI模式对项目实施开放式管理,首先,对于项目建设方案,政府部门仅根据社会需求提出若干备选方案,最终方案则在谈判过程中通过与私人企业协商确定;BOT模式则事先由政府确定方案,再进行招标谈判。其次,对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提供方式及以后的运营收益分配或政府补贴额度等,都要综合当时政府和私人企业的财力、预计的项目效益及合同期限等多种因素而定,不同于BOT模式对这些问题事先都有框架性的文件规定,如:土地在BOT模式中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无需谈判,而在PFI模式中,一般都需要政府对最低收益等做出实质性的担保。所以,PFI模式比BOT模式有更大的灵活性。
3、实行全面的代理制。PFI模式实行全面的代理制,这也是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作为项目开发主体,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开发能力,仅把调查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有关的专业机构。而PFI公司通常自身并不具有开发能力,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广泛的应用各种代理关系,而且这些代理关系通常在投标书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确,以确保项目开发安全。
4、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权的处理方式灵活。PFI模式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私人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则可以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这是在前期合同谈判中需要明确的;而BOT模式则明确规定,在特许权期满后,所建资产将无偿地交给政府拥有和管理。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下面是来自新华网的图片说明,简明扼要的说明了上面集中合同形式的区别。
EPC和EMC
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合同能源管理,但在我国习惯被叫做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
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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